作者简介:颜莉,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邮编:610000。
【摘要】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李文亮医生的事迹,让“吹哨人”这个词走入了公众的视野。“吹哨人”(Whistleblower)起源自英国警察在发现罪案时吹哨,以引起同事和民众的注意。后来,“吹哨人”概念延伸为举报政府或企业不当行为的人。
支持“吹哨人”的观点认为,“吹哨”是对诚信回归的呼唤,有助于推动行业良性发展,维护公平正义,大幅降低监管成本,应当鼓励“吹哨人”并给予奖励,“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反对“吹哨人”的观点则认为“告密”会带来道德危机,导致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且举报可能会遭到报复而“得不偿失”。
由于证券市场环境日益复杂,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监管机构很难主动发现,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A股市场从银广夏、蓝田股份到雅百特、长生生物、康得新,证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乱象层出不穷,对证监会的监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吹哨人;证券市场;证券法。
一、美国证券违法“吹哨人”举报制度的历史发展
美国是第一个立法保护吹哨人权益的国家,17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吹哨人保护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法案宣称:“每一个人都有义务监督社会,并将任何不正当作为,虚假及欺诈的行为报告相关部门。”
资本市场最著名的“吹哨人”案件则是2001年12月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而“吹哨人”就是安然副总裁莎朗·沃特金斯,她在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后,冒着被解雇的风险写信给安然董事会主席揭露这一事件,她也因此被美国《时代》周刊评选为2002年度风云人物。继安然事件后,美国国会和政府加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
美国证券违法举报人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证券违法举报人制度最早立法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简称“SEA”),举报人可获得SEA执行金额的10%,但SEA对举报人没有报复保护制度。
(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SOX规定了“反报复条款”,建立了全面的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
(三)2010年7月《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规定了反报复条款、禁止限制举报和保密条款等举报人保护措施,以及对虚假举报的处罚制度,为举报人提供了比SOX更大的奖金激励:当罚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时,按照罚没款的10%-30%奖励举报人。
自《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接收的举报案件数量每年不断增长。SEC在2011年启动了举报人计划(whistleblower program),从2012年开始已向83位个人颁发了超过5亿美元的款项。2020年6月5日,SEC宣布奖励一名举报人5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57亿元)的奖励。
二、《证券法》“吹哨人”有奖举报制度的相关规定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这是我国首次将“吹哨人”有奖举报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吹哨人”有奖举报制度虽然是《证券法》新增条款,但我囯早在2001年就发布了《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通告》,建立“吹哨人”有奖举报制度,但这一通告存在奖励额度低、举报处理程序模糊等方面的缺陷。
2008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被誉为“中国版萨班斯法”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43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但这一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也未建立激励和保护措施。
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在奖励金额方面进行了规定: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作出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该规定颁布后,我囯证券违法行为举报数量猛增,但截至2018年仍未有实质性的举报奖励被兑现。
三、我国证券市场“吹哨人”有奖举报案例
我囯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对“吹哨人”的奖励是在2019年8月2日,证监会对提供廖英强操纵市场案、江苏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案、任子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等3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廖英强操纵市场案: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通过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系列行为操纵市场,非法获取巨额私利,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310万元,并处8621万元罚款。该案属于典型的“黑嘴”荐股行为,违规情节极为恶劣。
雅百特财务造假案:“雅百特”在2015年至2016年9月期间,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雅百特”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永被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由于“雅百特”伪造的合同相对方是巴基斯坦木尔坦的一家公司,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难以发现该境外造假行为。如果不是“吹哨人”发现问题后两次派人前往巴基斯坦木尔坦进行调研并获取了当地政府开具的公证文件,最终确认并未签订任何合同,该造假事件则很难被揭露。
任子行信息披露违法案:“任子行”在IPO之前,公司董事长景晓军与他人签订有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但“任子行”在《招股说明书》、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该股权代持情况。证监会对“任子行”和公司董事长景晓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吹哨人”在一定程度上会极大帮助监管部门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雅百特”海外工程造假和“任子行”董事长股权代持,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没有知情“吹哨人”的举报,证券监管机构很难发现其证券违法行为。
四、证券市场“吹哨人”有奖举报制度亟待完善
我国对于证券违法举报人的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这与动辄几千万甚至数亿元的证券违法标的相比则渺不足道,极大阻碍了举报人的积极性,导致知情人在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时往往不选择举报而选择“敲诈”违法主体,“屠龙者”变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恶龙”。另一方面,知情人也担心被违法主体或不明事理的“韭菜们”打击报复。同时,调查证券违法行为还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知情人举报成功后的奖金与前述风险、成本极不匹配,无疑严重削弱了举报人的热情。
如前所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仅对举报人的原则性权利进行了规定,不利于推动和鼓励“吹哨人”积极向监管部门举报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参考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相关规定,以强化举报人激励和保护为核心来细化和完善“吹哨人”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对“吹哨人”的奖励金额:在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罚款力度的同时,将对“吹哨人”的奖励金额与处罚金额相挂钩,增加“吹哨人”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吹哨人”的反报复保护:《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仅笼统规定了打击报复举报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报复后寻求的救济途径未置一词。而完善“吹哨人”的反报复等保护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打消了“吹哨人”的顾虑,起到了激励“吹哨人”的作用。
(三)设置恶意举报的筛查和惩罚机制:为避免重复举报、无聊举报和恶意举报,浪费执法资源,应对举报原生信息进行规定;从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举报目的的正当性两个方面对举报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设置举报人恶意举报的筛查机制和惩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