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卿尚兵
把性侵案分为陌生人间的性侵和熟人间的性侵,是我的一点浅见,但我认为这样区分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为它们之间有着构造上的根本差异。
审查熟人间的性侵,着重点在于是否发生了性侵,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
陌生人间的性侵,审查的重点在于辨认的准确性。
讲一讲我做检察官时办理的一起案件,暂名为张三猥亵儿童案。
2008年初冬的早晨,天气渐渐冷了起来,12岁的农村女学生小李带着两个堂弟,走路赶往十里外的小学上学。
此时,路上一带着头盔,骑着红色摩托车的陌生男子将车停在小李身旁,邀请小李上车,捎她一段路。小李并没有搭理,带着两个小堂弟继续前行,摩托车男子又往前开了一段,继续邀请小李上车,也许是虚荣心作祟,也许是涉世未深,这次小李搭上了摩托车,风驰而去,留下两个堂弟独自在寒风中步行。
前行路过一个山坳时,男子见四下无人,停下摩托车,对小李一顿乱摸乱抠,小李大声呼叫,奋力反抗,该男子见状骑上摩托车逃离了现场。闻声赶来的堂弟护着姐姐来到学校,及时告知老师,老师随即报警,派出所立案侦查,但始终未能找到真凶。
转眼三年过去了,一日,该派出所辖区学校的老师报警称,学生反映,有一骑摩托车男子在女学生放学路过时故意撒尿,屡次三番。民警根据线索将该嫌疑人张三抓获。
张三被抓后,不仅供述了面对女学生故意撒尿的事实,还供述了2008年强制猥亵小李的犯罪事实,并指认了犯罪现场,但进入看守所后随即翻供,坚决不承认强制猥亵小李的事。
但张三的口供已不重要,警方随即组织辨认,小李和两个堂弟均在警方排列的10组照片里准确地辨认出了张三即是真凶。
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我根据嫌疑人家属提供的线索找到了案发时张三不在现场的证据,为张三洗刷了部分冤屈(对着女学生撒尿确是张三所为),但该案首先让我产生怀疑的却是辨认程序。
凶手带着头盔作案;凶手和三人接触时间都极短;又事隔三年之久,三年后真的还能辨认出当年的凶手?
幸好检察官还有补充侦查的权力,既然照片都能准确地辨认出来,那真人辨认更没问题吧?于是,我分别带着三个小孩,经过审批进入看守所,将嫌疑人张三混入同押室十人之间,请小李和她的堂弟分别辨认谁是真凶。
很意外,又很合理,三人均没有辨认出张三。
但不久前,公安组织的辨认,他们不是同时通过照片指认出了张三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他们已经记不起当年真凶的面貌了,但警官希望他们记起,并给予了“帮助”。
根据加勒特教授《误判:刑事指控错在哪了》一书的介绍,对美国第一批通过DNA被免罪的250名无辜者的统计,有76%的错误辨认都是陌生人之间的辨认。这76%的陌生人之间的辨认,不存在诬陷或者报复的可能性,但通过警方刻意的列队辨认以及诱导性的程序设置,加上证人不断地给自己强化“一定要辨认出来”的虚假信心,导致错误地辨认出嫌疑人,从而酿成冤案。
当年的我,之所以有意识地启动真人辨认(我相信,实践当中这么做的检察官应是极少数),灵感当然不是来源于2015年才翻译到中国的《误判》,而来源于中国刑事司法史上一起著名的冤案,河南张海生强奸案。
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时许,河南省淅川县仓房镇王某等4名学生放学后路过一片柏树林时,一名犯罪人慌称其妹妹放羊时将腿摔伤,让王某帮忙治一下,将王某骗到树林深处实施了强奸。
仓房镇派出所民警根据被害人王某、目击证人的陈述,经过排查,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到仓房镇走亲戚的张海生,并对其实施抓捕。
在仓房镇派出所,张海生称自己当天在亲戚家串门、喝茶、聊天,未离开村子,且有多人作证。但民警根本不听,找来了3名男子和张海生坐在一起,让受害人王某及其3名同学辨认。开始时,王某和同学并没有指认张海生。办案民警反复提示“再看一遍”,直到王某等人指认张海生后方才罢休。张海生随即被关押至看守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直至2005年3月真凶再现。
辨认过程中,王某及其同学,由摇摆不定到最终指认,到底是什么促使她们完成了这一转换?
警察在组织辨认之前已经确定了嫌疑人,出于节约时间、完善证据体系的考虑而加以引导,证人因信息不对称而对权威的警察产生了盲从,可怕的错误由此铸成。
如何阻隔这一错误?美国司法作了如下安排:
1、双盲辨认。主持辨认的警察也不知道嫌疑人到底是谁。
2、固定程序。明确告知辨认人,凶手可能不在辨认之列。
3、同步监督。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场,警方对辨认全程录音录像。
同时,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曼森案确立了辨认规则,要求法官通过5个因素考量证人辨认的可靠性:
1、目击证人的确信程度;
2、见到凶手的机会大小;
3、注意力的集中程度;
4、辨认人作出描述的准确性;
5、案发和辨认间隔的时间。
美国司法设置辨认程序、确立辨认规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警察在辨认程序上的滥权,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警察对证人辨认的不当影响,从而防止冤案。
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对辨认程序的滥用,对证人辨认的不当影响也大量存在,学习美国司法设置辨认程序、确立辨认规则,正当其时。